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
16748131(2016)04000910
1、引言
近年来,网络金融作为一种新的金融业态在中国迅速兴起,遭到金融理论界和实业界广泛关注。据艾瑞咨询的中国网络金融产业报告,截至2014年底,中国的点对点借贷规模达到2 514亿,移动支付规模已近6万亿,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金融市场。在国内经济进步进入新正常状态的背景下,网络金融一方面作为网络技术革新与金融业融合形成的“网络+”新业态,催生出新的商业模式,助推传统产业结构升级;其次作为一种新的资金配置方法,形成了新的投筹资途径,支持了革新创业活动和中小微型企业进步,为经济增长注入了新的驱动力。但网络金融也具备内在的风险特质,“e租宝”等点对点平台风险案件的发生,暴露了社会各界对网络金融认识上的不足。为此,需要以理性的态度深入研究网络金融业态的形成和运行机制,通过正确的政策和监管工具积极引导网络金融健康进步。本文试图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网络金融的本质特点,并主要从资产证券化的角度透视网络金融,以期对网络金融现象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理论讲解,进而为网络金融的进步和监管提供政策启示。
2、网络金融研究文献评述
现有关于网络金融的研究文献十分庞杂,对其研究线索和理论脉络进行梳理,大致可以总结为以下四个范围。
1.什么是网络金融:网络金融业态的概念和分类
研究一种新的现象,逻辑起点总是是对其进行科学的概念和分类,明确研究对象和范围。研究网络金融,第一要回答什么是网络金融。对此,多数学者觉得网络金融是不同于传统金融的一种新型金融业态。比如,谢平和邹传伟(2012)觉得,网络金融是一种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筹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筹资的第三种金融筹资模式,可以称为“网络金融模式”。曹凤岐(2015)觉得,网络金融是运用网络技术和精神达成资金融通和金融服务的新兴金融模式,是一种不同于传统间接筹资和直接筹资的具备革命性的新型金融。对于实践中到底什么活动是网络金融,一般觉得,广义的网络金融既包含传统金融机构借助网络技术拓展金融业务,也包含各类企业基于网络平台拓展新型金融活动形成的新型业态。狭义的网络金融仅包含后者,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三类模式: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互联网借贷或p2p投资理财、股权众筹;此外,广义的网络金融还包含传统金融机构的网上业务与传统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金融商品等业务(谢平,2014;施青华 等,2015;魏明侠 等,2015;郑联盛,2014)。
2.为何是网络金融:网络金融兴起是什么原因
很多研究基于中国金融进步近况,探讨网络金融为何在中国兴起。现有研究的理论基础主如果金融深化理论(或称金融抑制理论、金融进步理论)。McKinnon(1973)和Shaw(1973)等强调金融体系对进步中国家的重要程度,觉得进步中国家存在常见的金融抑制,主要表现为银行体系强大、政府对利率进行管制、金融市场发育不足等。很多学者从国内存在的金融抑制问题出发,觉得网络金融在解决国内中小微型企业筹资难点、丰富投资品种方面具备更多优势。比如,曹凤岐(2015)觉得网络金融在中国兴起,主要由于传统金融服务的落后和供给不足,传统金融市场的高度管制与对于金融革新存在监管盲区,使网络金融作为市场新进入者有了存活的机会;王海军等(2014)觉得网络金融提供的是一种普惠金融、微金融服务;关伟和蒋逸(2014)将网络金融兴起归结为中国金融的二元结构或规范性摩擦;李国英(2015)觉得除去第三方支付、互联网借贷、众筹对传统金融机构产生冲击外,电子商务类、社交类、搜索类投资理财服务也是网络金融的特点,这主要源于网络金融在服务长尾端小微顾客群体上的优势。
3.网络金融能否取代传统金融:网络金融的功能
一些研究基于金融功能理论进一步对网络金融的本质功能进行探讨。金融功能理论最早由Merton(1993,1995)与Merton和Bope(1995)提出,觉得金融体系有6方面基本功能:支付结算功能、募筹资金功能、资源配置功能、风险管理功能、价格发现功能和处置信息不对称及勉励功能。对于网络金融是不是完全达成了上述六大功能,学术界拓展了广泛的讨论。吴晓求(2015)觉得,网络与金融在资源配置、支付清算、风险管理、价格发现4方面具备更大耦合性,网络金融对于提高金融体系该4方面功能具备积极推动作用。赵洪江等(2015)觉得,网络金融对传统金融在物理形态、资金周转速度、市场结构、投资方案、信用评估方法、角逐方案等方面都产生了要紧影响,但并未改变金融体系的6大功能。曾刚(2013)觉得,凭着在信息处置和组织模式方面的优势,网络金融较传统金融能更有效发挥金融体系的功能。李鑫和徐唯?觯?2014)觉得,基于实体经济云数据的网络金融可以在转移资金、风险管理、支付体系、归筹资金、提供信息等5方面提高传统金融体系的功能。 4.网络金融怎么样达成金融功能:网络金融中介机构有哪些用途
对于网络金融模式怎么样达成金融的基本功能,现有些研究办法主如果将网络金融看作金融中介,基于金融中介理论阐释网络金融的功能。张杰(2001)梳理了关于金融中介存在性的4种主要看法:一是金融中介通过规模经济、分散化投资和专业化经营减少了个人进行金融活动的买卖本钱(Gurley et al,1960;Benston et al,1976);二是金融中介通过适合的合约来行使代理者和监督者职能,减少资金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Leland et al,1977;Diamond,1984;Gale et al,1985);三是金融中介减少个体参与本钱,金融市场对个人专业化常识程度需要非常高,个人参与需要支付肯定的学习本钱,而金融中介的专业能力减少了个人的参与本钱(Allen et al,1998);四是金融中介提供了动态的金融增值服务,增加了储蓄者和投资者双方的价值(Scholtens et al,2000)。现有很多研究觉得,网络金融主要在减少买卖本钱和降低信息不对称方面具备优势。谢平和邹传伟(2012)觉得,网络金融减少买卖本钱和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在于由社交互联网、搜索引擎生成的信息是一种公共信息,可以低本钱地获得,云数据、云计算等工具对大量信息的处置效率大为提升,扩大了买卖可能性集合,减少了买卖本钱和信息不对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课题组(2015)觉得,网络金融在一定量上减少了搜寻本钱和信息不对称,在提供增值服务方面优于传统金融机构;但并未减少对参与者有关专业常识的需要,即参与本钱并未减少。关伟和蒋逸(2014)觉得,网络金融在减少买卖本钱、降低信息不对称方面都有优势。汪炜和郑扬扬(2015)觉得,网络金融减少了经济主体对金融商品的搜寻本钱,但存在较高的监督本钱,需要通过专业的金融中介承担监督者角色。
从上述文献梳理可以看出,尽管学术界对网络金融具体现象的评判众说纷纭,但正渐渐形成肯定的共识,主要在于4个方面:一是网络金融飞速发展,正在成为一种新的金融模式,其具体形式主要包含第三方支付、互联网借贷、股权众筹等;二是网络金融兴起是什么原因,从需要方面看是因为金融抑制导致的金融体系发育不健全,从供给方面看在于其达成了金融体系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三是不一样的网络金融模式具备不一样的金融功能,如第三方支付对应支付结算功能,点对点互联网借贷对应资金配置功能,股权众筹对应筹筹资金功能,等等;四是企业拓展特定网络金融模式的商业经营活动,成为网络类的金融中介,网络金融中介与银行等传统金融中介相比,根本优势在于其借助网络技术减少了买卖本钱和信息不对称程度。
笔者觉得,上述研究忽略了金融中介与网络技术进步之间存在的内在矛盾。一般觉得,金融市场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是金融中介存在的基础,现代金融中介理论从信息不对称和买卖本钱出发,对传统ArrowDebreu模型(Arrow et al,1954)的无摩擦经济假定进行修正,进而论证金融中介存在是什么原因。但网络技术使得经济活动的所有参与者用信息和传播信息的本钱大大减少,从而使经济愈加趋近于ArrowDebreu模型描述的无摩擦一般均衡状况。可以想象,理想状况下每一个网络金融平台都等于一个金筹资产交易平台(霍学文,2015),进而整个网络成为一个“泛在”的金融市场,此时金融买卖不再需要通过任何金融中介。因此,网络本身具备促进金融脱媒和生成新金融市场的功能,这是网络金融活动兴起的主要原因,但网络在不断冲击传统金融行业并形成网络金融模式的同时,也在挑战网络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中介的存在基础。当然,ArrowDebreu模型描述的无摩擦经济在日常还未能达到,网络金融可以被视为一种向理想状况过渡的中间形态,网络金融机构仍有肯定中介属性;但假如只关注网络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中介的功能,而忽视网络金融作为金融市场的功能,则很难全方位认识网络金融对传统金融市场及规范的冲击,也没办法为网络金融监管提供全方位的政策建议。因此,将网络金融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市场更能体现其发展势头和本质特点,这就需要从不一样的视角考察网络金融的进步。
3、广义资产证券化:基于金融市场的网络金融研究视角
资产证券化可以分为狭义资产证券化和广义资产证券化。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20世纪80年代在美国金融市场中出现的一类金融买卖工具,如信贷资产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与担保贷款凭证(CLO)、担保债权凭证(CDO)等。何小锋和黄嵩(2002)提出广义的资产证券化定义,他们觉得,广义资产证券化可以包含所有以基础资产可预见的将来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证券的行为,具体地包含实体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和现金资产证券化四种形式。实体资产证券化主要指企业以其拥有些实体资产(包含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将来现金流为支撑, 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股票和债券;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就是把银行的贷款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证券资产证券化主如果指证券投资基金;而现金资产证券化主要指以现金购证券的投资行为。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是基础资产重组、设计SPV(特殊目的实体)达成破产隔离和真实销售与信用增级机制等。广义资产证券化理论侧重于从金融市场和金融商品的角度讲解金融活动,可以为大家从金融市场规范进步及其设计的角度研究网络金融的兴起和进步提供借鉴。
从历史上看,资产证券化的出现与网络金融相似,是技术革新与规范革新一同用途的结果。一方面,20世纪70年代,通信、计算机等技术在证券买卖系统中广泛应用,使得大规模数据处置能力不断提升,对复杂金筹资产定价和实时买卖成为可能。两个具备标志意义的事件是:
1971年全美证券买卖商协会价格系统(NASDAQ)的成立,达成了交易平台的电子化买卖;1978年美国市场间买卖系统(Intermarket Trapng System)的推出,使得所有经纪商可以通过互联网访问全美所有证券市场。因为期货、期权等证券化的金融衍生品对基础资产价格变动具备高度的敏锐性,基础证券价格变动带来的衍生品价格波动十分剧烈,20世纪90年代以来,信息技术进步又推进高频买卖、量化投资等证券买卖商品的形成。其次,伴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的复苏和进步,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积累的信贷资产迅速膨胀,各国常见加大对银行资产水平的需要,而一些商业银行为避免监管,将表内业务表外化,推进了资产证券化的进步。比如1988年巴塞尔协议Ⅰ提出了用风险资产加权计算资本充足率的需要,AAA级证券被赋予20%的风险资产网站权重,而企业贷款风险网站权重为100%,这使得商业银行有动力不断设计新的证券化商品以符合监管需要。对此French & Leyshon(2004)用两种金融脱媒来讲解资产证券化的进步:一种是因为新的金融市场出现,买家对金融商品的可获得性提升,不必求助于原有些金融中介而带来的脱媒;另一种是金融机构避免监管进行业务革新,或是评级机构等服务市场买卖的中介进步带来的脱媒。第一种脱媒更多的是因为技术革新带来的新市场创设,第二种脱媒则主如果适应金融市场规范的变化。 从国内网络金融的进步看,可以从网络金融技术进步和证券市场规范革新两方面找到缘由。从技术上看,网络的普及、移动通信工具的广泛应用构建了网络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从规范上看,在金融市场中成熟的广义资产证券化机制在网络空间得到了具体应用。考虑到网络技术在国内是一个渐渐传播和普及的过程,而网络金融直至近期才在国内兴起的事实,从规范上讲解网络金融的兴起愈加要紧。金融抑制的存在致使国内银行体系过于庞大,资本市场进步相对滞后,银行体系的流动性在现行监管规范下得不到充分释放,形成潜在的证券化需要。网络金融的兴起,非常大程度上是在长期金融抑制环境下流动性过剩致使的金融脱媒或证券化的反映。
2009年经济刺激计划中宽松的货币政策加剧了银行体系中的流动性,但因为银行监管规范所限,一些经济部门资金需要仍得不到满足,从而产生了很多影子银行业务,很多银行业务通过与信托、券商资产管理、基金公司、私募股权投资(PE)等机构合作,打包成为证券化的投资理财类商品完成,但因为缺少足够大的市场买卖空间,仍然十分有限。从图1所示的国内社会筹资规模构成看,现在除去高流动性的企业债和非金融机构股票外,信贷和票据类资产一直占据国内社会筹资规模绝大多数,尽管2009年将来比重有所降低,但仍然占社会筹资规模的 80%以上,其中人民币贷款一直占一半以上。这类资产可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但流动性较差。
现在场内的资产证券化(ABS)是存量金筹资产流通的唯一途径,但仍然满足不了金筹资产迅速增长的买卖需要。从图2看,国内人民币贷款规模增长与资产证券化规模紧急不成比率,导致金筹资产“堰塞湖”,也积累了很多系统性金融风险。
网络金融模式,将部分影子银行业务从线下转到线上,提供了金筹资产的场外买卖途径。在线下,供应求购双方买卖要通过金融中介完成,但在线上处处皆有市场,任何一个网络金融平台就是一个金融市场,对金融中介的依靠程度大大减少。从现有网络金融平台的封控和对网络信用信息的借助来看,网络金融平台更多的是作为证券化商品的销售途径,且其在这方面有哪些用途大于银行类金融中介的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络金融在中国兴起是一种以网络应用为基础、以证券化商品很多出现为典型特点的金融深化和市场化过程。
4、广义资产证券化视角下的网络金融模式分析
1.从广义资产证券化看三种典型的网络金融模式
(1)点对点运作过程的证券化
现在点对点是网络金融行业中规模最大、具体模式最为复杂的范围,也是风险日益暴露的范围。表1是国内学者对点对点具备代表性的模式分类,这类点对点运作模式均可以从资产证券化角度考察其特征。
第一,从法律形式上看,借贷双方直接签署协议。尽管有些点对点平台机构提供隐性担保,但多数以服务顾问成本形式收取,形式上不介入借贷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平台成为以个人资产将来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的证券发行的一级市场。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个人资产既包含有形资产(个人拥有些工厂、房地产、企业股权等),也包含无形资产(个人的常识、技能、信用等)。
第二,从商品形式上看,多数点对点理财项目做成利率、期限、份额固定的规范化的投资标的,与银行存款带有肯定的支付功能相比,点对点理财项目具备更强的投资属性。与银行理财项目相比,多数点对点允许投资标的在平台内出售,此时点对点平台成为证券买卖的二级市场。红岭创投创造的净值标的模式,允许以投资人的投资标的净额为基础发标借款,也可以看做在平台内创设了一种以个人债权为基础资产的衍生证券。现在净值标的模式为很多点对点平台所使用。
第三,从合作方法上看,一些点对点平台使用与金融机构合作的形式。金融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对借款人进行贷款审核并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这种金融机构总是是具备肯定的风险管理能力、但受监管限制不能吸收存款的“准金融机构”,包含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比如陆金所与平安集团旗下的担保公司合作、有利网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等。从金融中介视角看,此时点对点平台是这类准金融机构销售途径的延伸,但也可看做是准金融机构将没办法进入其资产负债表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平台,此时的金融机构转化为金融市场中的信用增级机构,但与普通的信用增级机构不一样的是,其对基础资产(即借款人)的选择具备较大话语权。
第四,从运作模式上看,一些点对点平台将债权出售作为基础的运作模式,实质是债权资产的证券化。宜信是这种点对点的典型,在宜信平台上的投资品都是经过出售的债权,是将个人债权资产证券化的平台。
(2)股权众筹与证券发行
众筹(crowdfunpng)是发起人在网络平台上展示我们的项目并筹筹资金的活动。一般意义上的众筹是指股权众筹,即项目成熟后注册成为一个公司,众筹而来的资金份额换取企业的股权。众筹最后形成可买卖的公司股权,因此可以将众筹视为一种证券发行。值得注意的是,网络形成的金融市场是完全开放的,在不对投资者设定条件的状况下,将一个项目在网络上展示,就是面向不特定投资者的证券公开发行行为。
(3)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与现金资产证券化
支付体系是互联网化的金融基础设施,网络对支付体系的影响有两方面:一是减少资金流动本钱,二是减少现金与证券资产的转换本钱。对应现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两种模式:一是纯网关模式,只不过提供支付通道服务;二是账户支付模式,以账户中现金资产购买货币市场基金,是一种现金资产证券化,如阿里余额宝、腾讯的财付通等。现金资产证券化的特征是最大限度地维持资产的流动性,同时又提升了资产的收益水平。现金资产证券化并非信息互联年代才有些产物,互联网支付更不是唯一的现金资产证券化形式,譬如商业票据就是一种现金资产证券化的产物,它既能够作为支付凭证,又内含利息收益,还能以贴现方法质押筹资。但网络第三方支付总是与点对点互联网贷款、众筹等其他网络金融模式结合起来,成为全社会现金资产证券化的通道,提升了全社会的资产证券化率。 2.从广义资产证券化过程看网络金融平台运行
一项资产证券化的推行包含资产重组、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以达成破产隔离和信用增级三个过程,现有各类网络金融业务尽管具体运行模式不同,但最重要的也在于这三方面的过程。
(1)基础资产的选择
因为网络金融市场信息处置效率更高,一些在实体金融市场中没办法估值的基础资产可在网络上形成公允的市场价值,因此网络金融市场包容性更强,基础资产形式愈加多样。譬如:作为金筹资产的不只有一般生产经营类资产,还包含个人资产,如点对点模式意味着个人资产的证券化;不只盈利的项目可作为基础资产,非营利项目或未盈利项目也可以作为基础资产,比如宜信等网络金融机构拓展的公益众筹项目和一些股权众筹平台上未盈利的创业投资项目,对于后者而言也是一种风险投资的证券化。在巨大的网络金融市场中,理论上凡可以产生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或正在被证券化。譬如:阿里、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有巨量现金流,以这类现金流为支撑,电子商务企业比较容易转型或拓展成为网络金融平台;而乐视、小米等企业,也可以凭着其业务飞速发展带来的很多现金流搭建起网络金融平台。
(2)破产隔离
破产隔离需要证券化的资产与母体相对离别,获得相对独立的财务和法律地位,以防止被纳入母体的清偿资产。在网络金融平台上,因为信息披露的不完整,破产隔离还没在所有些网络金融项目上达成。比如,虽然法律上并不禁止企业向个人借款,但现在点对点项目大多数使用个人对个人的借款方法,较少有企业作为借款主体,重要原因是自然人天然具备资产独立性,可自然达成破产隔离,而企业需要复杂的信息披露来证明资产独立且不受其他主体控制。破产隔离对网络金融,尤其是点对点模式尤为重要,一些运行不规范的点对点机构将投资资金归集用成为资金池,没办法达成破产隔离,容易导致顾客资金被随便支配从而引发风险。
(3)信用增级机制
现在信用增级的方法主如果担保,一部分点对点模式和众筹引入了担保机制。众筹模式中,贷帮众筹引入了担保机制。点对点模式中,有些点对点平台本身提供担保,如红岭创投;有些引入其他合作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如陆金所是平安旗下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但两种模式都存在肯定问题:前一种模式(平台运营机构承担连带责任),虽然保证单个借款人的资金安全,但伴随平台上资金规模扩大,坏账风险愈加多,运行机构承担的连带偿付责任愈加多,假如控制不当,平台运营会遭到影响,形成平台内系统性风险;后一种模式借款顾客主要由金融机构开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等于以金融机构自己的信用为支撑发行证券,在借款人数目增加的状况下,金融机构自己的信用本身就是问题。因此,进步真的独立的第三方信用增级机构是网络金融进步的长久之计,其中既包含提供担保的专业的第三方担保公司,也需要引入评级机制对点对点商品或众筹项目进行评级。
5、广义资产证券化视角下网络金融进步展望及政策建议
网络作为一种“通用技术(General Purpose Technology)进步”(Lipsey et al,2005),其用途不仅仅是提升某一行业的生产效率,而是深刻影响整个经济运行模式。在信息互联年代,出现了一系列“网络+”新业态,但与其他“网络+”业态所不一样的是,网络金融不是简单的“网络+金融”,而是在信息互联年代金融市场的重构和广义资产证券化过程,它重新概念了货币资本这一生产要点的新的配置方法,从而愈加深刻地改变社会的生产组织方法和经济运行模式。国内生产要点市场化改革起步晚于产品市场化改革,金融市场仍然面临很多规范障碍和问题,但网络金融可以对金融市场改革起到催化用途。因为市场改革同时影响需要和供给,因此一个健康的网络金融体系既能够帮助扩大有效需要,也能够帮助提升供给体系的水平和效率,为国内经济进步新正常状态下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新的驱动力。尽管现在现有些点对点等模式的网络金融出现一些风险,但在既定规范和技术条件下,金融革新的节奏不会停止,网络金融模式的形成和进步将促进现实经济不断地向无摩擦一般均衡市场状况演化。因此,理性的态度是把握广义资产证券化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做好对网络金融将来进步的研判,拟定相应监管政策引导网络金融进步,趋利避害,为我所用。
从广义资产证券化视角对网络金融进步进行展望,需要的不止是关注网络金融运营机构自己的风险状况,而是要着眼于网络金融市场的长远进步,打造有益于维护市场公平公正、促进市场主体买卖活动效率提高的规范体系。
1.鼓励有益于健全市场机制的网络金融革新
一是积极推进跨平台买卖。网络作为一个市场存在,活跃的买卖是其生命力所在。在网络上出现的广义资产证券化品种会愈加多,怎么样达成这类资产的无障碍买卖关系到将来网络金融模式的长期存活。现在债权买卖已经在很多点对点平台上进行,但买卖还不够活跃,跨平台的资产买卖还比较少。伴随互联网空间规范规则的健全和买卖本钱的减少,要打通平台间的买卖通道,可考虑成立专门的网络金筹资产交易平台,允许各点对点平台之间、点对点商品与众筹商品之间跨平台买卖。现在国内已有这方面的探索,中国投筹资担保股份公司已联合蚂蚁金服、恒生电子等发起成立“网金社”,成为国内第一个网络金筹资产交易网站。
二是多途径促进无形资产证券化。与普通的金融市场相比,网络金融市场的独特优势在于发现很难估值的资产的潜在价值,因此将将来可能产生收益的无形资产证券化将是网络的进步方向。普通的无形资产包含专利、常识产权、商誉等,广义的无形资产可以包含个人信用、常识、声望等,比如常识产权证券化已经起步。
2015年十月国家常识产权局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常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帮助革新创业的建议》提出进步网络常识产权金融,鼓励金融机构为革新创业人士提供常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等服务。个人无形资产的证券化方法愈加多样,对于一些未盈利的自主创业项目,众筹是一种形式,而以项目众筹常识模式(比如智筹网,在网络上帮助解决创业投资项目的问题可换取新企业的股份)是另一种形式的个人无形资产证券化。无形资产证券化可以充分挖掘“常识资本(Knowledge Capital)”的价值,从而鼓励革新。 三是丰富和提高网络金融市场的中介服务。现在服务网络金融市场的专业中介服务还比较少,有待丰富和健全。譬如对网络金融商品拓展独立第三方评级的信用评级机构、可以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并给出参考价值的资产评估机构、负责推荐股权众筹商品的承销机构、为投资者投资网络金融商品提供顾问咨询的机构等,这类中介机构既要具备专业化的金融市场服务能力,同时在服务方法上也要网络化。
2.打造基于市场功能的监管规则
市场监管与机构监管不同,机构监管偏重于资本充足率和机构内部风控体系的审慎监管,市场监管更强调以信用为基础的规范建设和行为监管、功能监管。以前述剖析可知,在市场视角下,可以使各类网络金融模式有内在的统一性。考虑到国内金融实行分业监管体制,因此在设计监管框架时,既要考虑各类模式不同特征,又要加大监管层面的统一协调。比如,从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网络金融健康进步的指导建议》看,对点对点监管主要侧重于对平台运营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监管,监管部门为银监会。但从广义资产证券化的视角看,点对点模式更具备证券化的特征,由负责资本市场监管的证监会监管,或打造银监会、证监会紧密协调的监管机制,更符合实质需要。从国际经验看,也有将点对点作为证券行为进行监管的倾向。比如,美国的点对点机构需要到SEC(证券买卖委员会)注册,同意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英国将点对点视为债权众筹,与股权众筹一样受FCA(金融行为监管局)的监管(王达,2014)。
3.健全信息披露规范和买卖规则
市场监管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和对中小投资者保护。对广义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人而言,应需要其主动披露基础资产情况,比如点对点平台上借款人和众筹项目的财务情况、资金作用与功效、预期盈利和收入情况等;还要打造持续的信息披露机制,按期公布财务信息。对于承担担保责任的点对点和股权众筹平台可推行审慎监管,对普通的网络金融平台应以行业自律监管为主,同时打造对各网络金融平台的信用、风险评价机制。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应依据平台的买卖量、信息公开透明程度分类打造不一样的合格投资人标准。可考虑打造统一的网络金融投资者保护基金,依据各网络金融平台风险状况设置相应的支付比率,以替代一些网络金融平台收取的用于担保的风险补偿金。除此之外,还应该加大对参与网络金融的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市场监管,以提升信息披露水平和市场的公信力。